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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放良在省政协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程度座谈会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2013-07-03浏览次数: 来源:作者:

尊敬的求发主席,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有幸参加省政协专题座谈会,对我来说,是一次极好的学习机会。我去年换届到政协任职,是政协战线的一名新兵,还处于学习阶段,对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尤其缺乏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我的发言汇报三个问题:一是汇报我们政协在努力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程度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二是谈谈这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是谈几点建议。

一、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程度的工作实践

近些年来,湘潭市政协以及各县市区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实践中,看到了政协民主监督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也意识到了只有提高其组织化程度才能增强监督的实效。因此,我们加大了这项工作的力度。

一是力求监督入网。所谓监督入网,就是政协既要自主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又要使民主监督融入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监督网络之中。只有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监督才能凸显其意义、特色和作用,才会更有权威与生命力。这几年,我们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使政协民主监督在全市的党风廉政反腐建设中发挥作用。我们积极参与了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班子绩效评估、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研究等一系列工作,有的时候还在其中起牵头和骨干的作用。

二是加强职能联动。政协的三大职能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实际上是相互依存、互相融合、互相促进的。有些履职行为既可以说是政治协商,又可以说是参政议政,还可以说是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寓于其中的。根据这种特点,我们注意加强职能联动,在协商活动、参政议政活动中体现民主监督。比如,政协提案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种民主监督。我们加强提案督办,每年都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领衔督办提案,市政协主席会议也选择重要提案进行督办,从而督促办理部门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寓监督于提案督办之中。再比如,我们在政协全会和常委会上组织专题协商,选择的都是事关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题,政协委员事先作好调研准备,协商时指出哪些政策还没有落实,哪些问题还没有解决,哪些部门工作还存在缺陷,实际上就是寓监督于协商之中。

三是改聘任为委派。政协委员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担任特约监督人员,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种有效形式。以往采取的是聘任制,由聘任单位提出邀请,由政协提供委员。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政协没有发挥主导作用,既没有实行严格有效的组织管理,也不太掌握委员在聘任单位履职的情况。本届政协对这项工作进行了改进,实行委派制,目前第一批已向31个单位委派了95名委员担任特约监督人员,出台了《工作办法》,召开了委派大会。每个单位都委派了3名以上委员担任特约监督人员,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召集人,要定期向政协汇报对聘任单位民主监督的情况,政协也将加强相关的管理和参与工作。

四是评议部门工作。政协在每届任期内,作出5年预设计划,每年选择2-3个行政或司法部门进行民主评议。这也是政协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有利于促进部门认真履职,改进作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还可以帮助这些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内部管理。此外,从前年开始,我们市政协参照省政协的做法,组织开展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专项评议,对部门重视办理提案、改进工作作风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相对比较薄弱。从政协履行三大职能的总体情况来看,民主监督工作长期以来都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也就是说,参政议政好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最为薄弱。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的原因是与大气候大背景有关,我国的整个监督体系还不够健全,失之于散,失之于软,失之于弱;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也就是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水平都还处在较低的层次。对此,政协委员们很久以来就有比较强烈的反映,希望党重视和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希望政协在民主监督上有更大更好的作为。

二是认识存在误区。主要有这样几个模糊和错误的认识:第一,担心“不和谐”。政协监督太多太频繁,是不是会干扰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出现政协“不和谐”的声音?第二,用经验主义看待。政协班子的领导成员大多是从党委、政府班子转岗过来的,大家对全局情况、干部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的情况都比较清楚,觉得有些问题并不容易解决,政协的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第三,怀疑起不起作用。认为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软性监督,缺乏刚性,人家可听可不听,监督不起作用。第四,费力不讨好。政协自主做好参政议政工作,协助党委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就是很成绩很有地位了,不必把精力放在监督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上。

三是手段刚性不强。政协民主监督确实存在着刚性不强、失之于软的问题。在国家的监督体系中,随着我们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健全党内法规,党内监督力度起来越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人大的法律监督也有较强的刚性;近年来,网络反腐异军突起,社会监督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起到了惊人的作用。而政协的民主监督,没有规章可以遵循,没有权威予以保障,人们形容是“说了也白说”。这种体制内没有章法遵循、没有权威保障的状况不改变,政协民主监督就很难加强。

三、对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程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我觉得一定要把对民主监督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统一到十八大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上来,要把民主监督当作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和加强。有人以为协商民主制度就是讲协商,我认为协商民主的主体还是民主,协商只是在方法上与竞选民主相区别,协商民主与竞选民主共同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方式。民主讲的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监督政府,监督就是民主的本质内涵和应有之义。也就是说,民主监督本身就包含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之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制度就必然要求加强民主监督。如果没有了监督,民主就不是民主了。因此,把协商民主制度与民主监督剥离开来,是对协商民主制度内涵的误解。只有这样来认识,我们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十八大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精神和部署,才能为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程度打下正确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第二,要加强整体工作。所谓加强整体工作,就是说民主监督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只看作政协一家的事。民主监督的职能由政协来履行,但民主监督的工作需要各方面来做,尤其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是关键。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本身包含着党委和政府在其中要起重要作用。离开了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就谈不上所谓组织化了。因此,党委不仅要加强对民主监督工作在政治上思想上的领导,还必须制定出台相关的文件,规定方向,提出原则,提出要求。政府不仅要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还必须与政协协同,规定从哪些方面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包括对政府部门提出相应的要求。

第三,要形成制度规范。从政协自身而言,加强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是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程度的关键。虽然政协章程和中央06年5号文件对政协民主监督提出了一些要求,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民主监督尚未形成制度化。这些年来,民主监督的广度和深度都在拓展,各地创造了不少好的方法和经验。建议上级政协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出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制度和规范。比如,委派特约监督人员或监督小组、评议行政司法部门工作、加强提案督办、开展专题协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参加领导班子绩效评估、保障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等方面的相关内容和方法,都可以从民主监督的角度来加以规范。如果能够与党委、政府的要求和规定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套制度和规范,就更加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政协组织再相应细化自身的工作,制定操作程序。

第四,要强化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对于民主监督缺乏刚性的问题,我是这样看的:监督是一个大的体系,不同主体的监督有不同的分工,因而也就有不同的强度,不能说所有的监督都要越强越好,越刚越好。社会需要和谐,管理需要润滑,监督体系中也需要有软性的监督。如果都是硬性、刚性的监督,整个社会就会绷得很紧,缺乏调节与中和。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协民主监督保持软性是必要的,也是与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相适应的。我们不强调民主监督的刚性,但需要提高民主监督的权威性。政协不能是“说了也白说”,政协发出的声音不能可听可不听,民主监督必须具有监督应有的权威和作用。这就应当研究如何来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保障制度,包括党委和政府从组织上保证政协民主监督的正常开展,支持政协设立民主监督专门机构,在一定领域赋予政协一定的否决权,保障政协委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