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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9浏览次数: 来源: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九项规定”精神,进一步严明纪律、改进作风,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觉树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湘办发电〔2015〕115号)等的规定和要求,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进一步规范全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二、具体规定

1.严禁公务活动饮酒(含早中晚餐),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

2.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饮酒。

3.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本通知所称的饮酒,包括饮用白酒、红酒、黄酒、啤酒和含酒精类饮料等。

三、问责处理

1.凡有违反上述行为的,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执行本规定不力的地区和单位,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一律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2.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饮酒贻误工作、酗酒滋事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从严处理。

3.凡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从重处理。

四、组织实施

1.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把贯彻执行“禁酒令”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确保令行禁止。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规定,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2.各地办公室系统(含接待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重点开展好公务接待中违规饮酒情况的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中酒类开支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加强对“禁酒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铁面执纪、严格问责,对顶风违纪者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市纪委举报电话:12388。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