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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十一五”期间建筑业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7-01-18浏览次数: 来源:湘潭市政协作者:民革湘潭市委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散落式群体,他们是介于农村村民与城市市民之间的第三居民。他们从事的是城市里最苦、最累、最危险的工作,却得不到任何社会保障,特别是安全保障问题十分突出。政府有必要从解决农民工迫切需要的工资、医疗、工伤、养老等基本保障制度为突破口,为农民工提供一个完善的保障体系。

  一、当前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现状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不断调整,许多企业产权结构集团化,产品结构不断转型。过去诸多本来由本企业职工来完成的苦、脏、累等工作岗位都一一地空出来给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即农民工)进城来完成。过去的建筑企业每年都要从技工学校招收具有一定技能的工人,招入企业后,其工作环境、工资、福利、医疗、养老、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都是按企业正式职工的待遇来对待,而进城的农民工,虽然找到了可以承受得了的工作岗位,但其各个方面的条件就不同于企业的正式职工。他们还是那种农作式的随日出而出,随日落而归的小农作坊意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变了,工种变了,工作环境变了,只图每天有事做,不求安全不安全;只要天天有钱赚,不怕环境如何烂。

  1、工作环境脏、险,生活条件差

  无论酷暑,还是严冬,其工作环境多是露天作业,且流动性大,安全防护难到位,既存在高处物体打击,又存在临边洞口坠落和触电等隐患。从调查来看98%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条件相当艰苦,且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居住环境往往是20人左右住一间大棚、帐篷、竹棚或板棚或在建工程内,床铺是通铺、架铺,垫的是草垫等,通风采光差,夏天无风扇,冬天无火炉,没有一个好的休息场所。

  2、文化程度低,就业途径窄

  从被调查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看,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受调查人中小学文化占40%,初中文化占40%,高中文化占20%,文化程度低又加上没有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及户口问题造成在城市就业受到限制,所以他们只能选择技能要求不高,城市人不愿意从事的高危行业。

  3、工作时间长,加班不加薪,克扣、拖欠工资现象频频

  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有的工作时间更长。老板在给予他们工作机会的同时,也给予他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工作“待遇”。与之相反的是;农民工的付出并没有得到相应比例的回报,调查发现农民工加班工资报酬很少的占20%,无报酬的占20%,还有40%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现象。

  4、签订劳动合同流于形式

  从被调查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仅占10%,且大多数是用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90%的用人单位都是口头协议。有的农民工是朋友带朋友,亲戚带亲戚,老乡带老乡,既没有花名册,又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随意出出进进,农民工用工不规范问题非常突出。
 
  5、基本社会保险普遍缺失

  从调查来看,农民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90%以上。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仅占8%。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有80%,其它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则基本没有;当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不少用人单位推卸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并且还想尽一切办法减少或逃避赔偿费用。

  6、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较为淡漠

  由于我国“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存在,城乡差别、户籍差别以及传统的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民工很少关心城镇社会保险的存在,将自己置身于城镇之外。更主要的是对社会保险的不信任,担心交了保险费后到时不能兑现。
在此次调查中,59%的农民工不了解或不关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他们进城打工的目的就是为了挣钱,回家改善生活。在他们看来,社会保险是城里人的福利,与自己没有关系。在调查中还发现,输出到发达地区的农民工中有10%左右加入了当地社会保险,每月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费几百元,合同期满后按规定只能退回养老保险账户的个人缴纳部分,其他保险金留在了当地,而自身却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农民工对这种只退个人帐户或者个人缴费部分的作法反响很大,认为现行制度是继剪刀差、征地之后对农民在社会保障上的第三次剥夺。种种不公平的制度规定深深的伤害了农民工的感情,也造成了城乡居民之间思想上的鸿沟,他们对社会保险不愿意参加,也不关心。长此以往势必会制约农民工城市化的步伐,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另外,根据调查显示:农民工在作业中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只有45%;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场进行培圳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有9%未到位;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给农民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占20%,在作业中使用方法不妥,没有正确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占80%。农民工工伤(亡)得到妥善处理的只有30%;用人单位没有专门为农民工配置娱乐设施或没有设置学习场所的占95%。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农民工保障体系。

  二、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构建及对策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很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多项法规、条例。但少数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大部分的企业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资金加大了用人单位成本,导致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另外,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对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更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侵害。农民工安全保障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尤其是作为责任主体的政府,应当承担重要责任,尽快地将农民工纳入正式的城市社会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中,从根本上消除他们所受到的歧视及不平等待遇。

  (一)尽快建立适合于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现有条件下,将农民工全部纳入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无论是在财政支持、技术条件,还是相关政策方面都有很多不可解决的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根据农民工的需求和客观条件,分类、分层次、分步骤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为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机制问题。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等各种保险,在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办法和待遇等方面,对就业多样化的农民工都有很大的制约。新制度的建立应充分考虑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与土地保持着不可分割的经济联系等特点,由国家继续调整和完善现行政策,适度均衡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三者的负担,方便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二是改革现行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根据农民工灵活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①允许参保职工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不仅转移个人账户余额,而且也转移与本人缴费对应的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转移的数额确定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②取消农民工退保政策,即农民工离开参保地时本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保险的,将账户余额及对应的统筹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直接发放养老金。③研制开发全国(省)通用的社会保险IC卡及其程序,记录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记录、个人帐户储存情况等信息,配合社会保险机构之间资金的转移支付,简化手续,方便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

  (二)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逐步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形成农民与城市居民在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和就业机会的均等。可以推行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界限。实行以农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凡在居住地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所有权住房,达到预申请落户地一定条件的公民,均可登记常住户口。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一是要成立农民工服务机构。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的沟通提供平台。为农民工“讨薪”、“涨薪”建立一个正常渠道。二是要加强地方立法。以地方立法形式,为农民工工资增长提供法律保障。当出现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本单位利润增长等情况下,应适时调整农民工工资水平,让农民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创新考核指标。把农民工工资保障水平纳入地方政府创建和谐社会考核指标范围。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不仅要看GDP的增长速度,也要看农民工工资有无出现“欠薪”或工资水平过低的情况。五要加强舆论和法律监督。对阻碍农民工正常获取收入的行为予以曝光;加大对企业进行《劳动法》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树立高尚的企业文化;弘扬“以人为本”理念,创造和谐环境。

  (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用工管理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明确所有企业用人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强化执法监察,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处罚,重点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瞒报少报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行有组织的流动,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事务代理等制度,减少盲目流动和零散就业,提高农民工进入城镇的组织化程度,以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和提高其保障程度。

  (五)提供一定的教育培训资源

  针对农民工素质较低,从而影响其就业、影响劳动力转移这一事实,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从有利于社会发展这一宏观角度考虑,采取措施,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省(市、州、县、乡镇)都应当设培训点,因地制宜,为市场需要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培训,通过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达到初级或中级或高级技工水平,使其成为既有技术,技能素质,又有自我保护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劳务市场,分期分批向城市劳务输出。

  (六)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或农民工协会组织

  通过农民工工会或协会加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经常性地开展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维护自己合法利益。同时提高农民工在本岗位的技能和安全知识。由农民工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推介自己,自觉融入社会,互相学习,自觉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同时,通过自己的素质提高      来影响和带动周围农民工的共同进步。

  总之,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所以政府应尽快拿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一套农民工的安全保障体系,切实的积极的推行农民工安全保障,共创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