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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救济机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7-01-18浏览次数: 来源:湘潭市政协作者:民进湘潭市委
  据统计,1994年我国外出务工农民为6000万,2000年达到8840万,2003年己超过1.2亿。农民工己经成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社会阶层,他们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主力军。长期以来,农民工这种“亦工亦民”身份特殊的社会群体,一直处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社会排斥和被迫接纳的两难境地,其权益一直游离于法律保障的边缘地带。现实生活中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并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农民工劳动就业权利无保障,劳动合同签约率低,不平等条款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严重侵害,拖欠工资现象十分严重;三是恶劣的工作环境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许多企业、雇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愿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措施,使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时刻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四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毫无保障;五是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农民工迫于高昂的维权成本不得不避开法律绕道走。

  虽然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三农”问题,政府各部门也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措施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救济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从现行法律看,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除了《劳动法》外,涉及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基本法律还是一片空白,其他多为法规、规章和条例等;法律层次效力过低,立法主体多元,“法出多门,各行其是”,大大弱化了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规范的强制力:农民工劳动权存在权利主体的有限性和权利的不平等性,客观上形成了农民工劳动者劳动权利事实上的不平等;农民工劳动权益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农民工对工会或行会解决争议的能力以及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效力持不信任态度;对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监督等环节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极为不满;对司法机关诉讼程序繁琐、费用高、期限长等弊端深感无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社会公正理念的背离、社会强势群体强占社会话语的自主权以及农民工国民待遇的缺失三个方面。社会各阶层对既得利益的保护心理,缘自于民众人文关怀的冷漠并进一步导致了人们平等意识的丧失,从而产生了立法中的缺位、司法中的漠视和行政中的扭曲。为使农民工劳动权益获得公正、平等且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我们建议:

  1、完善立法体系,健全救济机制

  (1)加快人大立法进度,以基本法律形式确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各项内容。传承公正的宪法理念,还农民工劳动权益以平等保护。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尽快制定与我国《劳动法》配套的相关法律,如《劳动基准法》、《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法》、《集体合同和协议法》等,并应当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特定劳动关系制订相应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争议调整法》等。根据形势如有必要则可考虑《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的制订。

  (2)构建新型农民工雇佣劳动关系:以法律形式确认企业等用人单位是否具备雇佣劳动者的资格;修订《劳动法》,赋予企业和农民工之外的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以中介组织名义长期雇佣劳动者(必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权利,并由第三方机构承担农民工雇佣期间和失业期间的人身和财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失业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方面的保全义务;用工单位享有从第三方机构聘用农民工的权利并承担用工期间的各种法律义务。即农民工可以与企业或具备合法地位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从而杜绝“用黑工”的现象,并规避各方在发生劳动权益纠纷争议时逃避法律责任。

  (3)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将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及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具体内容充实到有关条款;明确规定所有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必须写明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社会保障权益等具体内容;对毒害、污染、职业病严重及工伤事故率高的行业、企业,强制采取加大安全防护设备、防污治污设施的建设投入等措施,努力改善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4)借鉴国外关于工会、行会管理的先进经验,对农民工劳动者的集会、结社、罢工等政治权利进行“解锁”,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基本法律予以确认,通过《劳动法》等法律法现予以实施。在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成立以农民工代表为主体的基层工会,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工会和行会的劳动争议处理权利和效力。

  (5)对我国现行《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劳动法入《合同法》等部门法中涉及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加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的实体及程序内容,对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如,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应当按照拖欠工资的具体情节予以区别对待:情节轻微且获得农民工个人或其集体组织谅解者,可免于处罚;情节严重的初犯者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但属不能获得谅解者,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以上情节中明确规定具体数额的定量标准,并配置正当的程序内容,以惩罚和制止此种违法行为。

  2、强化依法行政,健全监督机制

  (1)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政绩观的不良思想,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对企业定期的安全生产、劳动强度、工作及生活环境的检查监督制度,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可以停止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清理整顿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由合法第三方机构吸纳劳动力市场上的流动、闲散农民工,并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劳动力市场和第三方机构进行督查,坚决打击“雇黑工”、“用散工”等现象。

  (3)实行农民工身体健康的定期检查制度,并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凡在企业工作满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企业应负责为其做常规性体检,体检支出应作为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的内容,纳入企业核算;所有雇佣机构和用工单位均必须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农民工流动除持有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外,还须带有健康档案。

  (4)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对于职业病严重以及工伤事故率高的企业要率先采取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农民工工伤、工残的医疗保障制度,并加大对因工伤亡的补偿额度;对于毒害、污染、职业病严重及工伤事故率高的行业、企业,必须严格规定解雇劳动者的法律要件,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民工劳动者如有异议可提请复议或上诉。

  (5)强化依法行政,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严格执行“问责制”,对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予以坚决处理:健全各种监督机制,发挥各方面尤其是群众监督的作用。
  
  3、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

  (1)加大司法援助力度,拓宽农民工劳动权益司法救济途经。法律援助面临着经费短缺、人员不足的尴尬局面,如果仅靠财政拨款,一来杯水车薪,二来存在行政权对司法权的过度干预的嫌疑,因此,推进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2)改革诉讼费用制度,减轻农民工维权负担;加强法院廉政建设,降低农民工诉讼的受案范围准入标准;改革农民工劳动权益诉讼证据制度,由企业、雇主等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4、加强法制教育,扩大普法宣传

  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都有待提高,在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新形势下,我们更应该加强农村法制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救济意识。